(2014)登民一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5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牛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高韶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