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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5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牛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高韶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