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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常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寿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1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寿生。上诉人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常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孙迪、杜广升,被上诉人常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认众审 判 员  李红梅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