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执字第005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天明与王伏艳、赵长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明,王伏艳,赵长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执字第00586-2号申请执行人周天明。被执行人王伏艳。被执行人赵长传。本院在执行(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天明与被执行人王伏艳、赵长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王伏艳、赵长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明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伏艳、赵长传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刘 远 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