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力铭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力铭,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本市幸福花��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辩护人刘于东,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力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以乌市检刑一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帅、赵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力铭及其辩护人刘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幸福花园小区26号楼1单元303室将被告人陈力铭抓获。经依法搜查,在室内查获红色药片1包,后又在幸福花园小区21号楼5单元504室陈力铭租住房查获白色晶体46包、红色药片2包。经鉴定,在送检的白色晶体及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共计净重7538克。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陈力铭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陈力铭的供述及辩解、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毒品鉴定结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力铭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53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力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陈力铭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应按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幸福花园小区26号楼1单元303室将被告人陈力铭抓获。经依法搜查,在室内查获红色药片1包,后又在幸福花园小区21号楼5单元504室陈力铭租住房卧室床头柜的行李箱中查获用避孕套包装的白色晶体29包,卧室茶几下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色晶体12包、红色药片2包,茶几抽屉中查获电子秤1个,卧室阳台部位的暖气片装饰木板夹层中查获用中号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包及大号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3包。经鉴定,在送检的白色晶体及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共计净重7538克。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3月7日天山区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本市幸福花园小区21号楼5单元504室居住的陈力铭有非法持有毒品的嫌疑。侦查员经过多次蹲点守候,发现陈力铭另有一个居住点在幸福花园小区26号楼1单元303室。同日凌晨9时许,在303室将陈力铭抓获,当场在客厅桌子上发现用透明胶带缠绕的红色药片1包,在卧室床头柜处搜出手机1部;后在504室卧室床头柜的行李箱中的衣服下搜出用避孕套包装的白色晶体29包,在卧室茶几下搜出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2包、红色药片2包,在卧室阳台部位的暖气片装饰木板夹层中搜出用中号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包及大号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3包。在茶几抽屉中搜出电子秤1个,手机2部。上述物品已依法扣押。2、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毒品移交清单证实:从29包净重2892克的白色晶体、12包净重1026克白色晶体、2包净重616克白色晶体、3包净重2870克的白色晶体、3包净重134克的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告人。涉案毒品已依法移交。3、证人刘X证实:本市幸福花园小区21号楼5单元504室于2014年1月11日出租给被告人陈力铭。4、尿液毒品检测报告证实:在被告人陈力铭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力铭于2014年1月11日租住本市大湾北路21号楼5单元504室;米X于2011年3月15日租住本市幸福花园三期26栋1单元303室。6、被告人陈力铭的供述:“公安机关从我租的房子搜出的8公斤冰毒、三包麻古是湖北荆州一个叫老魏的人给我的。2014年1月2日左右,老魏让人给我两个小桶,我和老魏电话联系后他说是5公斤冰毒,并让我租个房子放。1月11日我租了本市幸福花园21号楼5单元504室,将5公斤冰毒全部放在这个房子。后老魏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一个女的送冰毒。我给这个女的一共送了三次1500克冰毒,收过5次钱,给老魏汇了约15万。2014年3月5日老魏让一个男的在幸福花园大门口给了我一个手提袋,里面放着三个大包冰毒、二个中包冰毒、三个小包麻古。老魏打电话给我说是4公斤冰毒和1500粒麻古,让我与以前的冰毒分开放。第一批装在避孕套中的有29包、小号自封的有12包。第二���装在中号自封袋的有2包、大号自封袋的有3包,麻古有3包。1包麻古是在我女朋友租房查获的,其余的48包在我的租房查获的。这些毒品都是老魏的,我具体负责看管毒品,接老魏的电话后送货收钱然后汇给老魏。幸福花园21号楼5单元504室是我租的,幸福花园26号楼1单元303室是我女朋友米X租的。”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力铭实施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力铭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53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力铭持有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力铭贩卖毒品,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指控被告人陈力铭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力铭应按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力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涉案毒品、电子秤及手机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锋审 判 员 谭 红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