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白秀琴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琴,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白秀琴,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羁押于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1)乌中法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艳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张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2014年10月20日申请人白秀琴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格5735525.40元接收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路3号新天地大厦13号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艳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路3号楼新天地大厦13号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白秀琴抵偿5735525.40元借款。二、申请执行人白秀琴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宁审判员 马俊图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