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熊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张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