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成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鄄城大园置业有限公司,济宁鼎翼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王利军、王元元、邵遵勇、王春华、陈珊珊、杨振勤、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保字第54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成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鄄城大园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鼎翼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新迪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利军、王元元、邵遵勇、王春华、陈珊珊、杨振勤、祝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4)第456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