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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成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鄄城大园置业有限公司,济宁鼎翼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王利军、王元元、邵遵勇、王春华、陈珊珊、杨振勤、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保字第54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成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鄄城大园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鼎翼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新迪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利军、王元元、邵遵勇、王春华、陈珊珊、杨振勤、祝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4)第456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