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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廖加荣与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荣,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廖家荣,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白鹤街**号。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中路9号2单元9-1。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荣与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家荣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家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家荣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