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庄攀峰诉福州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攀峰,福州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庄攀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被执行人福州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林成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庄攀峰与被执行人福州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榕民终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连江县部分车位的财产权利。现因上述车位暂时无法变现还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榕民终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姜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