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守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472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王占富,行长。地址德惠市德信街299号。被告于守波,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