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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肖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庆城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宗某。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4)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维民、被告人肖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7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肖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庆城县桐川乡街道出发,沿G3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70KM+10M处时,与对向王仲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甘MF15**号”嘉年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肖宗某及其乘员贾居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贾居某经送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2日凌晨2时30分死亡。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贾居某系交通事故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庆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会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之规定,认定肖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协商,由王仲某赔偿被害人亲属72000元,肖宗某赔偿被害人亲属65000元,贾居某亲属对被告人肖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肖宗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宗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郑久义、王仲某、贾华科证言,被告人肖宗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肖宗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态度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亮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