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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知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与宣其君、嘉兴劳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宣其君,嘉兴劳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史冠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302-1号原告: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百步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旭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洪。被告:宣其君,系海盐科拉米克劳芬厨卫电器厂业主。被告:嘉兴劳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横港集镇北(利群桥)9幢。法定代表人:宣其君,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李黎虹,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冠杰,系武汉市硚口区宝龙集成吊顶营销中心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其君、嘉兴劳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史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计30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3636.5元,由原告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