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城执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周国强、张春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周国强,张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城执字第1195-1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被执行人:周国强,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春莲,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国强、张春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周国强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周国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