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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三初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在云与贵州建工楼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在云,贵州建工楼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三初字第860-1号原告林在云,男。被告贵州建工楼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刘湘黔,职务董事长。原告林在云诉被告贵州建工楼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贵州建工楼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对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违约纠纷经协商无效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关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咏梅审 判 员  艾志安代理审判员  唐 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