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赵学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学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791号罪犯赵学敏,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2)西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以(2002)陕刑一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0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月2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2年4月12日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4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赵学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5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赵学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