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恢复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新社与刘志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执结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恢复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社,男。申请被执行人刘志升,男。刘新社与刘志升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志升赔偿原告刘新社医疗费等3917元,并承担诉讼费6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2000元和解,现在被执行人刘志升已经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刘新社已经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志升承担。终结本院(2012)乾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