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杭州分部与章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杭州分部,章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467号原告: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杭州分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6,8号1101室。负责人:李勇,总经理。被告:章燕文。原告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杭州分部诉被告章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晶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李勇,被告章燕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4月,被告因结婚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辞职,但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答辩称:2013年4月,被告参与的原告某设计项目到款8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项目奖金,同时向原告提出借款,但原告仅支付了项目奖金,并未借款给被告。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无效。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2、银行凭证、支票存根、现金取款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的事实。被告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的账户情况。上述由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条确系被告书写,应原告要求先出具,但实际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借款,故该借条并未生效。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仅能证明原告与银行的关系,现金取款回单的时间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19500元的前后时间连续,可以证明原告并未借款给被告,而是发放了19500元项目奖金。上述由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该账户明细与本案无关。本院依职权对原告出纳张晓莹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一份。张晓莹提��了个人银行账目明细一份。该调查笔录及张晓莹提供的证据经原、被告质证。原告对此无异议,案涉借款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张晓莹在调查笔录中陈述的为准。被告认为,对该调查笔录与张晓莹提供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项目奖金及年终奖均从张晓莹个人账户转账,该19500元系单个项目的奖金,原告并未借款给被告;张晓莹的该份笔录与原告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可信性较低。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对张晓莹的调查笔录及张晓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原告通过其出纳张晓莹支付给被告的19500元的性质,将在下文中综合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2013年4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公司(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杭州分部)借款贰万元整。2013年4月26日,原告的出纳张晓莹从原告的银行账户取款20000元,后通过其个人账户转账给被告19500元。原告陈述,另500元系张晓莹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20000元的借贷关系。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通过其出纳张晓莹支付给被告的19500元,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原告认为,该款项系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被告则认为,该款项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项目奖金。对此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有效证据,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款2万元的借条。被告辩称其实际未收到案涉借款,但在通常情况下,若被告在出具借条后确未收到借款,其应会向原告要求收回借条或借条作废,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提出过类似要求。而且,根据原告的陈述,其中19500元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原告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加以佐证,另外的500元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上述款项交付方式亦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20000元的借贷关系。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章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杭州分部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章燕文负担,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