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书楠、李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书楠,李剑,魏书喜,孙红霞,魏书朋,罗彦霞,魏树斌,姜凤珍,魏书志,魏宪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商初字第510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县。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告魏书楠,男,1984年4月出身,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剑,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书喜,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红霞,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书朋,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罗彦霞,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树斌,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姜凤珍,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书志,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宪娥,女,1969年6月出身,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书楠、李剑、魏书喜、孙红霞、魏书朋、罗彦霞、魏树斌、姜凤珍、魏书志、魏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魏书楠、李剑、魏书喜、孙红霞、魏书朋、罗彦霞、魏树斌、姜凤珍、魏书志、魏宪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魏书楠、李剑、魏书喜、孙红霞、魏书朋、罗彦霞、魏树斌、姜凤珍、魏书志、魏宪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王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