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边建华诉被告边建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建华,边建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边建华,男。委托代理人郭向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建社,男。委托代理人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建华诉被告边建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建华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边建华承担。审 判 长 刘海河审 判 员 孙玉坡人民陪审员 韩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同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