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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严有林与陈俊科财物返还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有林,陈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法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严有林,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雷家洼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60322001x.被执行人陈俊科,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西街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600328001x.申请执行人严有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陕EZ46**北京E1**型小桥车一辆及受理费1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俊科表示愿意自觉履行,并主动将车辆送到法院,经本院将车辆返还给申请人严有林,并付担了执行费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富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