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市林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市林陆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林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飞鹅路谷埠国际商贸城K1区8-36。法定代表人林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雄,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隽媛,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江路武警水电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李贵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彭柳桥,该厂劳资科科长。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市林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鱼破字第1一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林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鱼民初(二)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