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中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寇云霞犯挪用公款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云霞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中刑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云霞,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古浪县人。捕前系古浪县农业机械公司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辩护人徐永辉,甘肃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寇云霞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武凉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寇云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寇云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寇云霞及其辩护人徐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寇云霞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二审出庭的检察人员出示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称,侦查人员在调查下拨的41万元和12万元两笔资金流向时,寇云霞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需要核实。2、二审开庭时寇云霞辩称,企业改制时,向省总公司的领导作了请示后,同意可以用总公司拨付用于企业改制与安置职工的41万元资金为新企业的注册进行验资。对此事实需要核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武凉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维洲审判员  赵爱文审判员  杨有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德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