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邓玉金与唐凯、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邓玉金,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洪州,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凯,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金诉被告唐凯、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金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玉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邓玉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峻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