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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宋磊与太和县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太和县国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84号原告:宋磊,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金艳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超。原告宋磊诉被告太和县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