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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三初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梁晓雪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梁晓雪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三初字2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邓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雪,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业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洮南市泰洲北街科技家园楼北起第*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梁晓雪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最炫民族风》、《风雨中的美丽》、《天下无贼》、《笨蛋》、《第三滴眼泪》等205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侵权作品清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0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2,744.00元,合计84,74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起诉讼,没有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也没有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其提供的复印件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24日,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有效期。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6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洁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