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云国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国,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2号原告王云国。委托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霞。委托代理人秦国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国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国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王云国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