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云国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国,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2号原告王云国。委托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霞。委托代理人秦国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国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国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王云国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