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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永信职业介绍中心、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承德市双滦区永信职业介绍中心,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永信职业介绍中心。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法定代表人李营,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负责人王竹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永信职业介绍中心、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2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永信职业介绍中心于2014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4)第21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