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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萧金松与许昆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昆泰,萧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昆泰,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树亭、饶露(实习律师),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金松,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群红,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昆泰因与被上诉人萧金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0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昆泰上诉称,一、原审裁定未核实实际情况,即认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系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应当予以撤销。本案管辖约定系被上诉人利用其借款人的经济优势缔约地位采取胁迫手段迫使上诉人签订的,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管辖约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二、在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本案的管辖地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的《借据》系由上诉人许昆泰出具,该《借据》载明:“如发生纠纷,引起讼争的,同意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萧金松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4号603室,故原审法院作为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许昆泰上诉认为其系受胁迫所签订该《借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昆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