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碧福申请执行周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福,周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刘碧福,女,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被执行人:周后明,男,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刘碧福与周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笫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己冻结周后明的工资收入。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笫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