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