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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394号原告孟某。被告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发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