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刑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梁刚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686号罪犯梁刚,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8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复字第86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31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5年8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7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梁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梁刚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梁刚持械在公开场合连续多次抢劫,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且未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且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庆春审 判 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