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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0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乔军军与高亮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067号申请执行人乔军军,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亮子,又名高亮,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9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亮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乔军军支付修理费8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亮子向乔军军支付修理费3000元,剩余款项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高亮子于2015年2月28日前向乔军军支付剩余5000元修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乔军军自愿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