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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滕全华与单铁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滕全华。被告单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全华诉被告单铁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1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赵 燕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