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滕全华与单铁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滕全华。被告单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全华诉被告单铁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1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赵 燕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