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行非审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东某王某等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621-1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玉辉,男。委托代理人董斌,男,千户营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王某,1982年8月21日,农民。被执行人东某,1983年10月27日,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1116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1116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某、东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1116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1116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