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盘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盘XX,女。委托代理人:陈昌茂。被告:黄XX,男。原告盘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朝晖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茂、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XX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因被告隐瞒婚前与他人生育孩子的事实,且婚后被告性格粗暴,不务正业,并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原告盘XX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民事判决书((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114号)一份,证明原告在2013年12月27日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没有和好的事实。被告黄XX辩称:原告陈述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双方纠纷是因家庭琐事引起,被告没有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也没有殴打原告。现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和抚养孩子,但原告每月应给付子女抚养费650元,且原告不得探望孩子。被告黄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认识,2006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4日生育儿子黄X凯。婚后,因双方性格不投,且在被告与异性交往上产生争吵,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1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2014年9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被告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原告每月应给付抚养费650元,且原告不得探望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系自主自愿缔结,且生育一位孩子,其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纠纷主要是因双方性格不投及生活琐事处理不善所致。本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显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孩子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分居生活后,孩子由被告长期抚养,应由被告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孩子,被告表示同意,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的经济能力,应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较为妥当。被告辩称离婚后不准原告探望孩子,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盘XX与被告黄XX离婚。双方婚生孩子黄X凯由被告黄XX抚养,原告盘XX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定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至孩子黄X凯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朝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