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5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齐向业与阚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向业,阚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574号原��:齐向业,男,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阚金龙,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向业诉被告阚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向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向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旭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