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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55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齐向业与阚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向业,阚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574号原��:齐向业,男,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阚金龙,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向业诉被告阚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向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向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旭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