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崔健豪不服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50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健豪,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服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土罚字(2014)第86号土地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没收被执行人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没收后加贴封条并将财产移交给户县财政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