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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立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建钢与内蒙古本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立初字第4号原告宋建钢,农民。被告内蒙古本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盛,董事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右后旗土牧尔台镇皮毛绒肉加工工业园区。被告梁海军。被告李萍。与被告梁海军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海东。被告石瑞清。与被告梁海东系夫妻关系。本案在受理原告宋建钢与被告内蒙古本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海军、李萍、梁海东、石瑞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内蒙古本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海军、李萍、梁海东、石瑞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五被告住所地均在内蒙古,本案承建的项目在乌兰察布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五被告认为本案阜城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建钢与被告内蒙古本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海军、李萍、梁海东、石瑞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解决。乙方宋建钢的户口所在地是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前宋村,故阜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1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本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海军、李萍、梁海东、石瑞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内蒙古本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海军、李萍、梁海东、石瑞清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淑华助理审判员 :魏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