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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催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天福重型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天福重型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山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催字第00034号申请人:青岛天福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员工。申报人:武汉市中山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杨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礼波,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因遗失票号4020005124278427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现申报人武汉市中山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青岛天福重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