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谭金艳与唐国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原告谭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利娟、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被告在婚后出轨,对家庭及妻子、女儿无责任感,从不过问家里任何事,连孩子生病也不闻不问,并要求另带女人来家实行一夫两妻制,原告不同意被告随即离家出走半年。在此期间,被告父母私自将小孩藏起来不让原告见面。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打得原告头破血流,并经过警方处理,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和平共处,被告此做法常人难以容忍。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说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出轨我承认,但本人工资及其他收入全部由女方支配,不存在对家庭和女儿不负责任的说法。一夫两妻制是胡说。之所以离家出走,是出轨之事发生后,原告及其家人要求我净身出户并赔偿50万元,当时是不得已。原告平时无故争吵,怕影响孩子成长,所以将孩子托付在灌南的母亲处抚养,不存在藏起来的说法。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不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我在镇江上班,月收入4000元,工资收入稳定,我母亲已退休,有足够的时间协助我来照看小孩,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30日婚生一女,取名唐甲。唐以诗自出生起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发生离婚纠纷后,孩子被带至被告母亲处生活。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如果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不需要另一方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另查明,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1、2009年3月29日购买的位于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43号楼1单元402室(丘号02541057-11)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41403元,贷款本金为273000元,贷款期限为2009年3月29日起至2034年3月29日止。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如果孩子抚养权判归一方,则房屋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对已还贷款予以放弃,未还贷款由另一方承担。2、2013年7月购买的川F×××××汽车一辆,汽车总价款为7.29万元,原告分别向其父亲谭甲和妹妹谭乙借40000元和20000元作为购车款。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川F×××××汽车归原告所有,60000元债务由原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借条、保证书、门诊病历、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综上,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女唐以诗的抚养权,婚生女唐以诗现年4岁,自出生起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后,孩子才被带至被告在灌南的母亲处抚养。原、被告双方均有稳定工作、收入,考虑到被告在外地工作以及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被告的婚生女唐以诗由原告谭某抚养较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二、财产处理:1、位于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43栋1单元402室房屋(丘号02541057-11)归被告唐某所有,未还贷款由被告唐某负责偿还。2、川FMK9**汽车一辆归原告谭某所有,原告谭某分别借谭启伦和谭金梅40000元和20000元,共计60000元的债务由原告谭某负责偿还。三、子女抚养:婚生女唐甲由原告谭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四、探望权:被告唐某对婚生女唐以诗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谭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5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