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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白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25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陈昱君、温世桥,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