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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财诉被告王福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财,王福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3004号原告孟庆财,现住辽中县。被告王福维,现住辽中县。原告孟庆财诉被告王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财、被告王福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财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学、战友关系,还在同一楼居住系邻居,2011年国庆节,被告找到原告说,做生意急需用钱,要原告无论如何也要帮帮忙给张罗几万元钱,如果自己没有,向亲属借也得帮忙,并承诺给2分利,原告自己当时没有钱,但考虑到与被告的关系,就以2分利向亲属借了50,000.00元转借给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日期: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000.00元;被告王福维辩称,欠款属实,借据是我所写,没还过钱,约定利息二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同学、战友关系,并在同一楼居住系邻居,2011年国庆节,因做生意急需用钱,被告从原告处,以月利2分借款5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福维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不还,不仅是失信表现,亦是民事侵权行为,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维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孟庆财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王福维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孟庆财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35,000.00元。上述两项,如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被告王福维承担96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