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略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裴海荣与蔡雪、韩小光、 略阳县光达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略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裴海荣,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建刚,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星,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略阳县光达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西淮坝镇。法定代表人韩小光,任公司董事。负责人蔡雪,公司实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恒清,略阳县光达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韩小光,男,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屈发亮,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蔡雪,女,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恒清,略阳县光达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2014年6月18日受理原告裴海荣与被告韩小光、蔡雪、略阳县光达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海荣于2014年10月23日来本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海荣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晏晓春人民陪审员  雷克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