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宋桂芹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于金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于金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572—1号原告宋桂芹,女,汉族,农民,住辉南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住址:辉南县。代表人牛世伟,经理。被告于金库,男,汉族,住辉南县。原告宋桂芹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于金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695.50元。审 判 长 :武传有人民陪审员 :葛宝臣人民陪审员 :杨东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丰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