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周松茂与张美珍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松茂,张美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松茂。委托代理人:雍海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珍。委托代理人:贺春曙。委托代理人:陈红玲。上诉人周松茂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甬仑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松茂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松茂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松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周松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波审 判 员 张华审 判 员 王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