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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行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7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洋,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社行审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洋,男,29岁。被申请执行人:张静,女,28岁,与王洋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7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社计生征决字(2014)第746《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义审 判 员  马 凯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保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