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袁希洪与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希洪,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2857号申请执行人袁希洪,男,汉族。被执行人鲁威,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