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然与被告保定市泽鑫广告有限公司、定兴县固城镇北太平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然,保定市泽鑫广告有限公司,定兴县固城镇北太平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李洪然,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保定市泽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莲池南大街1573号。法定代表人:李希,职务:经理。被告:定兴县固城镇北太平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顺民,职务: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然与被告保定市泽鑫广告有限公司、定兴县固城镇北太平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然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洪然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闻建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