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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台法广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周世亮诉肖言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台法广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周世亮,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被告:肖言言,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原告周世亮与被告肖言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言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世亮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2009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2日生育儿子周鸿扬,2010年12月14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互相打骂,被告于2012年6月20日外出打工至今不回,一直对家庭、丈夫、儿子不闻不问,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儿子周鸿扬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未尽过做母亲的责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婚生儿子周鸿扬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肖言言答辩:被告与原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在工作中相识,2009年3月起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2日生育儿子周鸿扬,2010年12月14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6月20日,被告外出打工,直至现在没有回来过。2014年7月31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特别是被告自2012年6月20日起外出打工离开家庭,彼此分居两年多,其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儿子的抚养和教育,彼此均有责任,因为原、被告分居期间,儿子周鸿扬一直随原告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离婚后儿子继续由原告抚养更合适,其自愿负担抚养费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世亮与被告肖言言离婚。二、婚生儿子周鸿扬由原告周世亮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世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文  杰人民陪审员 方  伟  健人民陪审员 张  慧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仲权(代) 搜索“”